權能區分制度源於國父在民權主義第五講以及第六講之演講,相較於之前國父的五權憲法說,有更加具體突破。其主要突破背景是由於當時民國初年,北洋政府不尊重國會的存在,國會只是變成鞏固從袁世凱開始歷任總統權力來源的馬前卒,沒有向西方政治制度一樣發展出一套以國會為中心的政治制度。但是西方政治制度上,國會有民主性,因為有民主性所以才有立法權,制定法律,由人民來統治人民。但是西方民主政治運作情況下,國會議員沒有立法知識,動則使用質詢權以及預算權去卡住行政權,表面上是為了制衡,實際上是為了議員的政黨利益,所以才產生了權能區分理論。
權能區分理論就是人民有權,政府有能。人民有權,源於國民主權原理,國民是國家的主人,國民可以透過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權去決定國家走向,政府就是由五權間合作分工。而在地方上由人民直接行使,在中央由於中國地廣人眾,所以委由國民大會行使,所以國民大會為中央最高民意機關,但是在立法權上就是由政府中的立法院實行,所以立法院從性質上以及功能上,應該由各領域、各人民團體以及立法專家組成,但要對國民大會負責,國民大會可以透過創制以及複決權,向立法院展示其立法動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