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現在國際法裡的中國國體仍是中華民國的論據




【轉】現在國際法裡的中國國體仍是中華民國的論據


現在國際法裡的中國國體仍是中華民國的論據

 中華民國國人護法營

要旨

一.中華民國在清朝皇帝的退位詔書取得統治全中國的法理根據,正式取代大清帝國,並實際統治全中國,得到國際社會的認可。


二.在國際法裡,若原有的政府未失掉全國的治權,保留著一部分領土的治權,那麼就不能因此失掉合法性,而宣佈這政府所屬的國體制度不復存在,而佔據大部份土地的新政權也不能因此對原有的政府與其所屬的國體制度作全面的繼承與取代。


三.中華民國政府與其國體制度正是屬於要旨第二點所述的政治狀態,所以中共既不能對其作全面的繼承與取代,又不願意以另一個新獨立國家的身分與其並立,所以只好選在法理上擇以默認的方式以中華民國國體之下的新中央政府身分取得國際法裡的合法性,正如南京國民政府取代北洋政府。


四.聯合國憲章第二十三條、第一百一十條明確記載中國的全稱是中華民國。由於聯合國憲章是聯合國的根本大法,因此俄羅斯聯邦在聯合國的正式全稱,因為憲章對此沒有作出修改,所以正式全稱仍是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


五.由於中共的強大勢力,所以中共在一些國際場合,經常會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這一全稱,在大陸地區,「中華人民共和國」也是常用的全稱。與此同時,中共經常運用影響力,阻止台北政府使用中華民國這個正式全稱。


六.即使現在聯合國對中國的定義仍是中華民國。但台北政府為表示中共佔據聯合國裡中華民國席位的非法性,在政治表述上說成中華民國已經退出聯合國。


七.若愈來愈多的大陸國人意識到在國際法裡的中國定義仍是中華民國,是更為

増加對歷史上的錯誤選擇與結果作撥亂反正的推動力。


本文

 

       一.中華民國在一九一二年一月一日在南京成立,並在同年二月十二日,清朝皇帝宣佈退位,在退位詔書裡明確將大清帝國統治全中國的權利:統治的法理根據正式予以中華民國,並之後由其對全中國進行實際統治,進而在國際法裡取得合法性。


        二.一九四九年至一九五五年間,雖然中共逐漸佔據整個除了福建的金門、馬祖之外的大陸區域,然而中華民國政府仍然在部份領土 ─ 台、澎與福建的金、馬地區保持著治權,法律與政治制度體系仍然有效運作,因此中華民國這個國家架構仍然存在,而中華民國政府從未與中共簽訂和約承認在金門、馬祖以外的大陸區域戰敗,對其喪失主權,法理上仍處於交戰狀態,因此中華民國憲法領土範圍仍然涵蓋大陸地區,即是國體 ─ 法律與政治制度體系仍然涵蓋大陸地區。


        三.國際法有一項基本原則,一國政府仍然保留著部分領土的治權,即使是少部份領土,繼續進行有效管治,因此不能宣佈其失去合法性而政府的身分不復存在,其所屬的法律與政治制度體系亦是如此,因此整個國家架構仍然存在,在國際法裡仍然保留原來的國際法主體身分,不論是國家與國家之間武裝衝突如是,一國內部的武裝衝突,即是內戰也如是。而中華民國政府仍保留著部份領土的治權,繼續進行有效管治,因此不能因其只保留著中國少部份領土的治權而將之視為完全失去了統治能力,而不復存在,從而失掉合法性。因為中華民國政府仍然保留著部分領土的治權,所以其仍然保留原來的中國國際法主體身分,因此中共不能以新國體、新國號、新的國家架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面取代中華民國的國體與政府,繼承其原來的中國國際法主體身分,因此中共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體與政府取得合法性,其中一個方案是建立另一個新的中國國際法主體,宣佈從中華民國獨立出來成為新的國家與中華民國並立,正如二零零八年的科索沃為例子,即使是單方面宣佈獨立,其原屬的國家塞爾維亞對此不承認,因而仍有著爭議,然而根據國際法的事實原則,以及國際法院所給予的法律意見,所以,科索沃的獨立在國際法裡是有著一定的合法性。


        四.中共割據政權宣稱只有一個中國,這樣,問題就出現了,她既不能全面取代中華民國的國體與政府,若她選擇建立另一個新的中國國際法主體來取得合法性,這會造成兩個中國,因此中共既不能是廢除原來的國體、國號從而建立新的國體、國號性質的政府繼承來取代中華民國政府,也不願選擇新獨立國家的身分,所以中共只好選擇以默認的方式以原來的國體下的新政府:中華民國的新政府來取得合法性,成為代表全中國的中央政府,這個中國在國際法的全稱仍是中華民國,正如南京國民政府取代北洋政府般,這是北京政權取代台北政府,國體與國號仍是中華民國,只有這樣在同一個國體制度之下的政府,大陸地區與台、澎與福建的金馬地區才能在法理上連結在一起,仍然是一個中國國際法主體或國際法人,只是中共是中央政府,台北政府就普遍地被國際社會視為地方政府。


        而事實上,大陸地區與台、澎與福建的金馬地區是處於分治的狀態,而法理上,仍是同一個國體主權,正如北洋政府時期的分裂狀態,與北洋政府不同的是,中共實際上在大陸地區是切斷與中華民國的國統與法統 ─ 國體制度的關係並廢除之,並頒布與執行一套共產或社會主義制度來進行統治,而非以中華民國的國體制度的基礎上修訂或重新制訂,包括修訂或重新制訂憲法在內的法律與政治制度,這在國際法上是未必處理得到的。而在一九七一年後以聯合國為代表的國際社會裡普遍的國家與國際間的政府組織所以承認北京政權為中央政府,是基於北京政權實際上控制著大部份的中國領土二十多年,多於國際法法理上的考慮,這為何解釋了中共建政了一段時間之後,在鞏固政權之後的十多年裡,國際社會仍然普遍承認台北政府為中國的中央政府,是因為國際法上未必清晰地指出某國那一個政權所控制的土地較多,就擁有中央政府的資格。


        五.現在聯合國憲章第二十三條、第一百一十條明確記載中國的全稱是中華民國,是更為突顯了這一點 ─ 中國的正式全稱仍是中華民國,而聯合國憲章是聯合國的根本大法,例如即使蘇聯向聯合國通報將其全稱改為俄羅斯聯邦,但由於憲章裡明確記載了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為其全稱,而憲章到現在仍未修改,所以即使蘇聯的國家內部全面變更 ─ 俄羅斯聯邦這個新的國家架構取代蘇聯的國家架構,其在聯合國的正式全稱仍是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而值得一提的是,蘇聯同時向聯合國通報在十一個從蘇聯獨立的共和國支持下,由俄羅斯聯邦繼承蘇聯的聯合國席位,是蘇聯的繼承國 ─ 其新國體與新政府的身分來繼承蘇聯的聯合國席位與其的國際法主體身分,而中共取代台北政府的中國席位的時候並沒有(法理上也不可以)向聯合國通報中華民國的聯合國席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


        中共即使以中華民國的國體下的政府身分取得國際法的合法性,成為其合法的中央政府,因而宣佈正式將全稱變更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然而,與台北政府有邦交的國家繼續承認台北政府以中華民國為中國的正式全稱,即是國號,那麼,這「一國兩號」的現象加上實際上的分治狀態,是會製造出或加深兩個中國的現象,因此,中共從未向聯合國通報將中國的正式全稱由中華民國變更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而修改聯合國憲章就更加不用說了。因此中共只要求與其建交的國家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並非承認一個中國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建立初年,承認並與其建交的國家,用簡潔的一句宣佈:「某某國承認中華民國。」來得不同,因為中華民國已全面取代大清帝國 ─ 政府與國體的國家架構全面變更,自然就不用說一個中國就是中華民國,更不用閃閃縮縮地說中華民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避開了中國的意指是什麼的國。


        六.即使如此,由於中共的強大勢力,所以在一些國際場合,經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這一全稱,在大陸的場合,更不用說了,而在聯合國進行會議時,中共會以中國這一簡稱或通稱參與會議,與此同時,中共亦經常運用影響力,阻止台北政府使用中華民國這個中國的全稱來參加大部份國際社會裡的活動,當然中共也不會使用中華民國這個中國的正式全稱來參與國際社會。


       七.雖然,中共在法理上,以中華民國的國體與國號取代聯合國的中國席位,但是台北政府基於避免與中共拉上關係以及當年漢賊不兩立的原則下 ─ 在國內的法理上中共是非法政權等等的原因,在政治表述上,將之說成中華民國退出聯合國,以示中共佔據聯合國裡中華民國席位的非法性。


        八.結語:即使中華民國政府在國共內戰中失利,但仍然維持台、澎與福建的金、馬地區的治權,以致中共不能對中華民國國體與政府作全面的繼承與取代,但又不願意以另一個新獨立國家的身分與其並立,所以只好在法理上默默地以中華民國的國體之下的新中央政府身分來取得國際法裡的合法性,因此,即使中共實際上在大陸地區實施著共產主義專制制度,但仍虛擬化地保留著中華民國國體,在國內法理上的中華民國憲法亦是如此。


        在實際裡,中共的共產主義專制統治的禍害人盡皆知,以及中共所實施的統治制度與在法理上的中國國體並不相符,以致中共的非法性更為突顯,若要更為有助於更正歷史上的錯誤選擇與結果,是需要有愈來愈多的大陸國人,對中華民國國體仍存留於國際法裡的醒覺。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公元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