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經國:國人應正確認識我國憲政體制

 

此文為經國先生對憲政制度的簡單說明,最重要的部分是有關戒嚴法的說明。光復會於研究之後認為,臺灣地區所謂的戒嚴,其實就是一個保密防諜的國家安全法。因為戒嚴法僅適用於涉及國家安全之事件,對一般刑事與民事案件,仍由普通法院依法審理。我們不但並沒有因此停止憲法或解散國會,亦未因此停止憲法中規定之人民基本權利,更沒有採取軍事管制。戒嚴二字實在是用得太過了。

國人應正確認識我國憲政體制


民國六十六年六月九日在行政院第一五三0次院會發表談話

中華民國憲法是經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的付託,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所制定的。憲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是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也就是說,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全體國民,人民的各種自由權利,依憲法都有保障。

我國中央政制,憲法上有明白規定,設國民大會,選舉總統、副總統,並分設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院。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均由人民直接選舉所產生,監察委員則由各省市等地方議會選舉所產生。行政院係全國最高行政機關,向立法院負責。而五院依據憲法個別行使職權,充分發揮民主法治之制衡作用及整體功能。這是依照國父孫中山先生的遺教,符合現代民主法治精神與理想的一個政治制度;事實上,中華民國在這憲政體制之下,對實施民主、尊重人權、厲行法治的決心和作為,從未一日稍懈。

前述我國政治體制中有幾點為大家所關心,本人願略加以說明:

(一)關於審判的獨立性:我國的司法,是採審判與行政分離的制度,法院的審判系統由司法院掌理,審判以外的司法行政事務則由行政院所屬司法行政部掌理。我國憲法規定:各級法院的法官審理所有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案件,均須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至於司法行政部之屬於行政機關,則是很多民主法治國家已有的成例。

(二)關於所謂「政治犯」:一般所稱的「政治犯」,指其行為未觸犯刑法,僅因政治意識之不同而遭非法拘禁的人。以此而論,中華民國並無政治犯。當然,沒有任何國家容忍使用武力及暴亂方式企圖推翻政府的行動。中華民國曾經依法判決某些刑事犯,如犯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方式變更國憲,顛覆政府,或通敵危害國家之罪。

(三)關於臺灣地區戒嚴之繼續存在:戒嚴法是由立法院依照憲法程序所通過的法律,臺灣地區實施戒嚴,亦係依法定程序經立法院所通過,乃是為了防阻匪諜對臺灣地區的滲透、破壞、顛覆所採之戒備措施,以保障國家社會的安全秩序及人民的生命財產。由於今天共匪對我中華民國之威脅並未稍減,因此我們對戒嚴法之需要,亦絕不亞於宣布戒嚴的當時。但是戒嚴法僅適用於涉及國家安全之事件,對一般刑事與民事案件,仍由普通法院依法審理。我們不但並沒有因此停止憲法或解散國會,亦未因此停止憲法中規定之人民基本權利,更沒有採取軍事管制。

(四)關於軍事法庭審判的實質:前面所說,依戒嚴法由軍事法庭審判的刑事案件,所適用的實體法,與普通法院所適用的實體法完全相同。至於軍事法庭的審判程序,不僅審判公開,而且被告得選任律師為辯護人;不服原判決時,亦得依法請求救濟;判決確定後,仍得請求再審及非常審判。對被告權益具有充分保障。

中華民國將一本立國的精神,為維護憲政體制、厲行民主政治、保障民權、尊重人權、安定社會秩序、增進人民福利而繼續努力,一心一德,貫徹始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