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民權、國民制憲權與防衛性民權

革命民權以及宣誓公民制度,這兩個理論在主張絕對自由民主論者,對於國父的思想有所批評。但終歸一句無論主張自由平等,或者選舉,終歸就是要回到建立民主制度上,失去了制度,一切都無法長存,因此國父談民權都是會跟立憲並談,所以革命民權的基礎在於國民有制憲權,就算有制憲權立憲後,憲法也是有彈除對於其破壞者的權利,如同德國基本法的防衛性民主概念。以國父在民權主義演講一句話結論:「真平等自由是在甚麼地方立足呢?要附屬到甚麼東西呢?是在民權上立足的,要附屬於民權。民權發達了,平等自由才可以長存;如果沒有民權,甚麼平等自由都保守不住。」(民權主義第三講)下文逐步論述之。


天賦人權與革命民權

國父早年對於人民以革命爭取民權,是受到西方天賦人權思想所影響。認為在西方可以透過議會程序,進行政治改革,滿清為專制國,無法以民主程序進行變革,所以主張人民起身革命推翻之。所以就說:「乃在美華僑,多有不解革命之義者,動以革命二字為不美之名稱,口不敢道之,耳不敢聞之。而不知革命者,乃聖人之事業也。孔子曰:「湯武革命,順乎天而應乎人。」此其證也。某英人博士曰:中國人數千年來,慣受專制君主之治,某人民無參政權,無立法權,只有革命權。他國人民遇有不善之政,可由議院立法改良之;中國人民遇有不善之政,則必以革命更易之。由此觀之,革命者乃神聖之事業,天賦之人權,而最美之名辭也。」(中國革命之難易)

1912年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成立後,解放蛋戶與墮民,也是以天賦人權的思想進行闡揚,其表示:「天賦人權,胥屬平等。自專制者設為種種無理之法制,以凌轢斯民,而自張其毒燄,於是人民之階級以生,前清沿數千年專制之秕政,變本加厲,抑又甚焉。若閩粤之蛋戶,浙之惰民,豫之丐戶,及所謂發功臣暨披甲家為奴,即俗所稱義民者;又若薙髮者並優倡隸卒等,均有特別限制,使不得與平民齒。」(飭內務部通令開放蛋戶惰民等許其一體享有公權私權令)

同樣1912年以臨時大總統名義,向國外友邦敘述中華民國建立之意義,同樣援引天賦人權之思想,文中表示:「溯自滿洲入主,據無上之威權,施非理之抑勒,裁制民權,抗違公意,我中華民國之智識上、道德上、生計上種種之進步,坐是遲緩不前。識者謂非實行革命,不足以蕩滌舊污,振作新機。今幸義旗舉軒,大局垂定,吾中華國民全體,用敢以推倒滿清專制政府,建設共和民國,布告於我諸友邦。易君主政體以共和,此非吾人徒逞一朝之憤也;天賦自由,縈想已夙,祈悠久之幸福,掃前途之障蔽,懷此微忱,久而莫達。今日之事,蓋自然發生之結果,亦即吾民國公意所由正式發表者也。」(臨時大總統布告友邦書)

但是在1924年,國父開始有系統演講三民主義後,第一點就直接否認盧梭的天賦人權的學說。天賦人權的學說,在西方爭取民權史上,是為了與當時君主專制理論的『君權神授說』加以對抗,根據當時歐洲推翻封建制度,如:法國大革命與美國獨立戰爭,因而被引為做為革命理論之基礎。(詳見民權主義第一講)第二點主張中國革命本質與西方近代民主革命不同,西方18世紀民主革命,起因於對於封建制度推翻。中國本質是推翻傳統少數民族建立政權與兩千年帝制,也就是說中國人民並無像西方人民所拘束的封建農奴制度的身分枷鎖。第三點西方主張自由平等,但是如果沒有建立在民主立憲制度上,最終並不會真正實踐。國父舉美國獨立為例,美國主張天賦人權,在制度上並沒有徹底將政治平等與民主賦予黑人,最終仍然引發美國南北戰爭解決此一憲政問題。(詳見民權主義第三講)

革命民權之目的:國民制憲權

因此革命的意義,在於爭取民權,爭取民權的結果,就是將民權的果實,建立於憲法上。所以國父才在〈中國革命史〉論道:『余之民權主義,第一決定者為民主,而第二之決定則以為民主專制必不可行,必立憲然後可以圖治。』為甚麼要制憲,憲法的意義為何?國父解釋:『憲法者,國家之構成法,亦即人民權利之保障書也。四千年之帝制,易為民主,於是中華民國出現於世界,民國約法亦同時產生,此四萬萬人民公意之表示也。』(吳宗慈著「中華民國憲法史前編」序)

所以民主革命的結果就是要制憲,就算是往前推導,革命的目的就是要爭取民權,爭取民權附帶就是基於國民有制憲的權力。所以可以解釋為何國父對於中華民國臨時約法雖然對於內容不滿意,但是對於袁世凱毀棄憲法體制,解散國會以及更改國號,會直接制裁之,就是基於國民制憲權的基礎。(詳見中華革命黨為討袁告同胞書)

就算是革命政府也是一樣,如果革命政府在訓政時期,背棄與人民間訂立的約法,人民亦可以反抗之。國父表示:『使國民而背約法,則軍政府可以強制;使軍政府而背約法,則所得之地咸相聯合,不負當履行之義務,而不認軍政府所有之權利。如是則革命之始,根本未定,寇氛至強,雖至愚者不內自戕也。洎乎功成,則十八省之議會,盾乎其後,軍政府即欲專擅,其道無繇。而發難以來,國民瘁力於地方自治,其繕性操心之日已久,有以陶冶其成共和國民之資格,一旦根本約法,以為憲法,民權立憲政體有磐石之安,無漂搖之慮矣。』(訂定約法為達到立憲政體的途徑)

所以說,國父的革命民權思想,解決不管是08憲章派或者民運派沒有思考過的問題,也就是民國派為甚麼要捍衛1947年實行中華民國憲法之意義。中國人民爭取民主,是基於其國民制憲權的基礎,為何要行使國民制憲權,就是要建立民主制度,透過以民主制度保障人民權利,建立五權分立的中華民國政府。1947年中華民國憲法基於此一基礎,在代表全中國人民的制憲機關:第一屆國民大會所制定。中國共產黨在中國大陸進行共產革命暴動,就是破壞此一基礎,中國人民有理由捍衛憲法,抵制中共統治。

而此一基礎又涉及到近代憲法學的內容,就是人民有制憲的權利,所以委託制憲機關,也就是國民大會來行使此一權力,所以建國大綱第22條規定,憲法草案由立法院基於立法政府機關制定,並於第23條由國民大會決定憲法施行,是基於國民制憲權對於國民大會委託行使。

但是對於修改憲法上,國父雖然未明確說明,但是應該透過國民大會基於創制權的行使,向立法院請託制定,再透過國民大會議決通過施行。但是修憲是否有所界限,學理上有無界限說以及有界限說,根據國父民權思想,應該採納有界限說,對於中華民國國名、政府體制與人民權利,修憲機關均不得變更修正,避免毀棄中華民國立國之根基。

公民宣誓義務與防衛性民權

此部分要解釋國父有一政治主張,在主張自由放任主義的民運派較為批評的理論。主要是在〈中國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宣言〉中有一段話,「國民黨之民權主義與所謂天賦人權者殊科,而唯求所以適合於現在中國革命之需要。蓋民國之民權,唯民國之國民乃能享之;必不輕授此權於反對民國之人,使得藉以破壞民國。詳言之,則凡真正反對帝國主義之個人及團體,均得享有一切自由及權利。而凡賣國罔民以效忠於帝國主義及軍閥者,無論其為團體或個人,皆不得享有此等自由及權利。」而毛澤東引用這句話,作為其在〈論人民民主專政〉中,作為中共勞改思想的基礎,所以引發批評。

考諸歷史,主要是因為袁世凱背叛辛亥共和革命後,國父認為是因為革命黨革命意志喪失。當袁世凱破壞臨時約法後,應該與之對抗,結果落到革命黨人在中國國內被追捕,再度流亡海外。(詳見中國革命史)因此國父為了對於憲法的忠誠,曾經研擬過討袁成功後,先讓革命黨員先享有選舉權,其曾跟吳敬恆表示:「蓋元勳公民之名,弟草定於革命黨新章,所以許首義之黨人於憲政未布之時期內有優先之選舉權,蓋幾經反覆詳審,而認為非過舉者也。顧舊日一二同志亦有致疑者,其最重要之理由,則謂不宜提倡權利。意以為今度之革命,由政府問題而起,政治問題大抵以權利為基礎,言政治而不言權利,不可通之說也,故薄權利而不言者,亦當兼廢言政治。有如進德會中最純粹之數人,蓋超出於政治之外,恆薄權利而不言。」(與吳敬恆論草定元勳公民意義書)

因為上述原因,才會要求加入中華革命黨的黨員,需要宣誓效忠中華民國,服膺國民革命,理由就是國父自己說明:「第三次革命之後,決不如第一次之糊塗,將全國人民名之曰國民;必其有心贊成共和,而宣誓註冊者,乃得名之曰國民然至成功之日,其宣誓註冊之人,自然爭先恐後,舉國若狂,亦恐根底不固,易為巧詐借名取利,容易把真心原始之革命黨推翻,如袁氏近日之所為。故定事前首義黨人有優先權利,選舉執政當在首義黨人,民國乃能鞏固。然到時冒稱為首義黨人,欲得元勳公民權者,必紛紛也。如第一次之官僚劣紳,向來反對革命,殺戮黨人;及一旦革命成功,此輩則爭先自號為老革命黨,把持一方權利,而向日真心革命志士,且多被此輩殺戮,真偽莫分,熱誠志士,成敗俱遭慘禍,實可痛也!」(批釋加蓋指印之意義)

針對其他國民,則參考國外憲法忠誠義務,要求人民宣誓對於憲法忠誠,捍衛民主制度,實踐公民權利。其謂:『今世文明法治之國,莫不以宣誓為法治之根本手續也;故其對於入籍歸化之民,則必要其宣誓表示誠心,尊崇其國體,恪守其憲章,竭力於義務,而後乃得認為國民。否則終身居其國,仍以外人相視,而不得同享國民之權利也。其對於本國之官吏、議員,亦必先行宣誓,乃得受職。若遇有國體之改革,則新國家之政府,必要全國之人民一一宣誓,以表贊同,否則且以敵人相待,而立逐出境也。此近世文明法治之通例也。』(建國方略:孫文學說 行易知難-第六章 能知必能行)

針對宣誓後,破壞民主憲政制度者,要如何懲治,國父表示:『凡歸順之官吏,新進之國民,必當對於民國為正心誠意之宣誓,以表示其擁護民國,扶植民權,勵進民生,必照行其宣誓之典禮者,乃得享民國國民之權利,否則仍視為清朝之臣民。其既宣誓而後,有違背民國之行為者,乃得科以叛逆之罪,於法律上始有根據也。』(建國方略:孫文學說 行易知難-第六章 能知必能行)

國父這個思想,如以現代憲法學角度來理解,是憲法為了保護其民權政體不被破壞,而產生的自衛制度。在德國基本法第9條,德國聯邦政府得取締對於破壞民主憲政秩序的政黨,並通過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對該政黨進行解散。且根據德國基本法第20條規定,德國公民具最後手段對抗憲政秩序的破壞者。德國基本法此一立法,主要是根據納粹黨以民主手段破壞威瑪共和教訓,因此將『防衛性民主』的憲法自衛權明訂於基本法中,並曾於1956年8月17日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以此制度解散過德國共產黨。

在晚年1924年建國大綱第9條,已經簡化只要人民在訓政時期,完成革命政府的自治訓練,組織縣級政府以及立法機關,即可完整享有四大政權。但是國父這個思想仍得轉化為憲法上,國民對於憲法有忠誠義務,對於中華民國憲法有捍衛義務,如果對於憲法民權政體破壞者,憲法具有主動性,懲治對於憲政秩序破壞者,筆者稱之為『防衛性民權』。

結論

綜合上述,國父的革命民權思想,主要基於國民本身擁有的制憲權力,如果現行制度下,無法透過憲政秩序和平解決現在國家內的問題的話,國民本身可以將其制憲權力,轉化為革命民權,對於專制獨裁者進行推翻,建立民國。

而民國建立後,人民對於憲法有忠誠義務,要捍衛民權政體,畢竟自由與平等只有在民權制度下,才會長存。如果原本革命黨變成專制獨裁政黨,背棄人民的民權立憲承諾,人民可以抵抗之。基於憲法的忠誠權,人民應該宣誓效忠憲法後,並在革命政府訓導下,實行四大政權,也就是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成為真正的中華民國國民。

就算國家進入憲政時期,憲法以及國民本身對於民權的捍衛,並不是因此鬆懈。仍然需要人民無論在中央透過國民代表或者地方上人民直接實行權力。而憲法本身基於防衛性民權制度,對於破壞民權制度的個人以及團體,應當經過司法程序,剝奪其國民權利。當然這個制度,一定只能在民主政體下,經過司法機關以正當法律程序進行判決確定,否則只會淪為打擊政敵的工具。就如同中共的勞改制度以及精神病院治療制度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