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行政機關的覆議制度:以台北政府憲政僵局為例

 


2025年12月底台北政府近期因為對於立法院通過相關法案,對於行政機關認為不適,行政院根據憲法經總統行使覆議許可後,行使覆議權,但仍然受到立法院多數立法委員投票決議,要求執行公布通過的法律,因此台灣的行政機關以及支持政府的法律學者,開始倡議一種政府抵抗權,就是「不副署」,使法律無法依據正當流程公布實施。(相關新聞評論)

對於學者的評論只是書生之談,毫無根據。法律講求實事求是,我們看原本憲法是如何規定,根據憲法第57條規定如下。

 中華民國憲法第 57 條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二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制定者以及國民大會代表張君勱所著的〈中華民國民主憲法十講〉中第五講的解釋,此一條文是融合英式議會內閣制的憲政精神,建立立法機關的國會中心主義,對於行政機關並非聽命於總統,而是具有民意基礎的國會。但是最重要就是行政機關又非如同議會內閣制的政府,由議員兼任政府部長。張君勱原意就是避免政府機關如同西方實行議會內閣制,長期陷入倒閣風險,所以做了制度上調整,維持表面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但是如果行政院的經過覆議,仍受到國會多數維持原議案結果,行政院長則接受代表民意的國會決定,或者考慮辭職,進入政府解散狀態。

但是在1997年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次增修時,凍結該條文,增加了第3條,修正如下。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當時立法精神是導向法國的雙首長制,並刪除行政院長辭職制度,更加導向立法院的國會中心主義,背景主要是因為當時剛解嚴狀態,居於在野的民進黨為了抗衡長期執政的國民黨李登輝政府,將政治核心更加導向立法院國會中心主義。 

中華民國憲法是剛性憲法,並非英國為柔性憲法,學者缺乏良知,一昧擁護政府,不依據憲法條文進行憲政解釋,只是在摧毀中華民國台灣地區的法律制度。

那問題來了,這是孫中山當初所設想的政府結構嗎?

不是,孫中山在多次演講中對於西方的國會中心主義產生質疑,所以老早提倡將立法權以及國民代表權進行割裂,立法院為單純的立法機關,並對於國民大會負責,既然對於國民大會負責,行政院以及立法院間不會存在制衡制度,只是會基於功能上的分配,分別行使職權。不管立法院是由專業人員組成,或者國民大會任命制度構成,終究仍會發生立法院制定法律。五院之間不同意實行的憲政僵局,針對此一憲政僵局,就是總統根據院際調節權進行調解,如果仍無法解決,則提請國民大會代表國民行使複決權,對於此一法案進行最後決定。(國民大會必定執行複決決定,不要如台灣無擔當的政客,又想藉由公民投票制度,再把問題甩給人民做決定。)

行政院的法律公布副署權非制衡立法機關

2025年12月15日台北政府的執政黨民進黨表示,會根據憲法第37條,支持行政院長不副署公布「財劃法」,捍衛『憲政秩序』。

但是憲法第37條規定如下:

第 37 條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這條憲法條文依據,主要是行政院長制衡總統使用,避免總統濫用法律公布權,並且帶有原本制憲草案起草者張君勱將英式內閣制精神,帶入中華民國憲法當中,使總統變成榮譽性職務,由行政院負起政治責任(詳見上書第5講對虛君內閣制的讚揚)。

就連台北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419號論理表示,『衡諸憲政理論,總統代表國家,統而不治,行政院院長領導政府,治而不統,我國憲法即依此項理論設計,並屬於內閣制之一種,依憲法第三十七條、第五十七條、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四項等相關規定,總統與行政院院長間有制衡關係...』,是以憲法第37條作為憲法採內閣制,並且總統與行政院長間相互制衡之依據。

另外,民進黨主張因法律是否違憲,以及立法過程存在瑕疵,所以總統以及行政院不副屬公布實施。這個問題,台北司法院大法官以釋字第342號已經解釋過,這是屬於立法院議事問題,並非司法機關乃至其他機關可以過問之事項。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法律,已經具備形式上之效力,總統依據憲法第72條,10天內有公布實施之義務。

摘錄司法院大法官第342號解釋如下:

立法院審議法律案,須在不牴觸憲法之範圍內,依其自行訂定之議事規範為之。法律案經立法院移送總統公布者,曾否踐行其議事應遵循之程序,除明顯牴觸憲法者外,乃其內部事項,屬於議會依自律原則應自行認定之範圍,並非釋憲機關審查之對象是以總統依憲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因立法院移送而公布之法律,縱有與其議事規範不符之情形,然在形式上既已存在,仍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之規定發生效力

民主國家維護,最重要就是遵循法治,並且接受民意以及代表民意的國會的考驗,任何議題是要透過協商以及溝通解決。上述論理,廟堂之上,最後誰為小丑,就請讀者自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