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底台北政府近期因為對於立法院通過相關法案,對於行政機關認為不適,行政院行使總統的覆議權後,仍然受到立法院多數立法委員投票後遭求執行員通過的法律,因此台灣的行政機關以及支持政府的法律學者,開始倡議一種政府抵抗權,就是「不副署」,使法律無法依據正當流程公布實施。(相關新聞評論)
對於學者的評論只是書生之談,我們看原本憲法是如何規定,根據憲法第57條規定如下。
中華民國憲法第 57 條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二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制定者以及國民大會代表張君勱所著的〈中華民國民主憲法十講〉中第五講的解釋,此一條文是融合英式議會內閣制的憲政精神,建立立法機關的國會中心主義,對於行政機關並非聽命於總統,而是具有民意基礎的國會。但是最重要就是行政機關又非如同議會內閣制的政府,由議員兼任政府部長。張君勱原意就是避免政府機關如同西方實行議會內閣制,長期陷入倒閣風險,所以做了制度上調整,維持表面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但是如果行政院的經過覆議,仍受到國會多數維持原議案結果,行政院長則接受民意的交付,或者考慮辭職,進入政府解散狀態。
但是在1997年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次增修時,凍結該條文,增加了第3條,修正如下。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當時立法精神是導向法國的雙首長制,並刪除行政院長辭職制度,更加導向立法院的國會中心主義,背景主要是因為當時剛解嚴狀態,居於在野的民進黨為了抗衡長期執政的國民黨李登輝政府,將政治核心更加導向立法院國會中心主義。
中華民國憲法是剛性憲法,並非英國為柔性憲法,學者缺乏良知,一昧擁護政府,不依據憲法條文進行憲政解釋,只是在摧毀中華民國台灣地區的法律制度。
那問題來了,這是孫中山當初所設想的政府結構嗎?
不是,孫中山在多次演講中對於西方的國會中心主義產生質疑,所以老早提倡將立法權以及國民代表權進行割裂,立法院為單純的立法機關,並對於國民大會負責,既然對於國民大會負責,行政院以及立法院間不會存在制衡制度,只是會基於功能上的分配,分別行使職權。不管立法院是由專業人員組成,或者國民大會任命制度構成,終究仍會發生立法院制定法律,其他機關不同意實行的憲政僵局。針對此一憲政僵局,就是總統根據院際調節權進行調解,如果仍無法解決,則提請國民大會代表國民行使複決權,對於此一法案進行最後決定。(國民大會必定執行複決決定,不要如台灣無擔當的政客,又想藉由公民投票制度,再把問題甩給人民做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