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自治”而不是“省自治”的四條理由

 



孫中山列舉了應該搞“縣自治”而不是“省自治”的四條理由:

第一,以縣為自治單位,所以移官治於民治也。今既不行,則中央及省仍保其官治狀態,專制舊習,何由打破?

第二,事之最切於人民者,莫如一縣以內之事,縣自治尚未經訓練,對於中央及省,何怪其茫昧不知津涯。

第三,人口清查,戶籍釐定,皆縣自治最先之務。此事既辦,然後可以言選舉。今先後顛倒,則所謂選舉,適為劣紳,土豪之求官捷徑,無怪選舉舞弊,所在皆是。

第四,人民有縣自治以為憑藉,則進而參與國事,可以綽綽然有餘裕,與分子構成團體之學理,乃不相違。苟不如是,則人民失其參與國事之根據,無怪國事操縱於武人及官僚之手。”


原始出處:中國革命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