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自由亞洲電台報導,中共國家安全部發布《國家安全機關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和《國家安全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此一規定規範包含中國大陸人民外,同樣含括外籍遊客、外籍企業。其立基在於中共高舉國家安全以及反間諜名義大旗下,以法律擴大執法範圍。
尤其《國家安全機關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第40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對有關個人及組織的電子設備、設施及有關程序、工具進行查驗,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國家安全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查驗通知書。緊急情況下,確有必要立即查驗的,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國家安全機關負責人批准,執法人員經出示人民警察證或者偵察證,可以當場實施查驗。
此一條文再次見識到何謂中共的惡法亦法精神,中共更加往警察國家靠攏。國安機關身為國家安全的警察機關,僅憑藉行政機關批准,在執法警察人員主觀認定下,就可以檢查人民以及國國人的手機。若以憲法精神來看,從程序上民主國家應有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應當由司法機關的法官加以審查執法人員對於侵害人民的通訊自由以及隱私權,是否合於法定程序。
但筆者知道,有另一種聲音對於此種法規十分支持。那些是被共產黨洗腦而把西方國家視為假想敵的老百姓,覺得用這種法律能好好懲治台獨頑固份子、企圖推翻「中國」社會主義政權的西方間諜以及各地區獨立份子。但此種法規到底會被共產黨如何運用,是在處理企圖顛覆「國家」,還是會利用來審查一般的大陸同胞? 從以往的經驗得知,這條法律將給予共產黨隨時盤查老百姓的依據,萬一手機裡被發現有「不對」的軟件,老百姓的遭遇,這又是一層深刻的苦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