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8日高雄市長罷免案在約93萬票通過,現任高雄市長對於罷免案之程序上,因未提出相關司法救濟,依據現行臺北立法院所定之罷免程序,於2020年6月12日解除市長職務。對於罷免之成果,有一派說這是人民意志的彰顯,有另一派說是政黨惡鬥的犧牲成果。但是對於光復會來說這是高雄市地方人民的抉擇,畢竟所謂民主政治以及極權政治之差異,就是人民對於公眾事務以及公眾事務之負責人有所選擇權,國父也說過:『何為民國?美國總統林肯氏有言曰:「民之所有,民之所治,民之所享。」此之謂民國也。何謂民權?即近來瑞士國所行之制,民有選舉官吏之權,民有罷免官吏之權,民有創制法案之權,民有複決法案之權,此之謂四大民權也。必具有此四大民權,方得謂為純粹之民國也。』(孫文:民權初步,序)
罷免(Recall election)是否要存在,一直有所爭議,有一派認為,所謂定期選舉制度是對於人民以及公職參選人間的契約,在契約關係下,應當給予相當任期擔任公職,而不應輕易罷免;另一派認為國民既然有權選舉公職候選人上台,當然有權在選舉後將不適任之公職當選人請下台,以避免一時選舉多數人一時陷於錯誤,選舉不適任之公職候選人。其實這個部分則應該涉及對於「主權在民」又稱「國民主權」,在憲法定位上之解釋。1946年中華民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貌似一個簡單之條文,其實可以牽扯出許多定義,以清末民初力主虛君內閣制的梁啟超以及主張民主共和制的孫中山,對於「主權在民」的定位,就有所不同。
梁啟超怎麼定義,梁啟超說:「故謂政府為人民所有也不可,謂人民為政府所有也尤不可,
蓋政府、人民之上,別有所謂人格之國家者,以團之統之。國家握獨一最高之主權,而政府、人民皆生息于其下者也。重視人民者,謂國家不過人民之結集体,國家之主權即在個人(謂一個人也)。其說之极端,使人民之權無限,其弊也,陷于無政府党,率國民而复歸于野蠻。重視政府者,謂政府者國家之代表也,活用國家之意志而使現諸實者也,故國家之主權,即在政府。其說之极端,使政府之權無限,其弊也,陷于專制主義,困國民永不得進于文明。」(梁啟超:論政府與人民之權限)既然國家作為主權之主體,如何彰顯人民之意志,就是透過「議會」,所以梁啟超說:「
今日而求國家意志之所在,舍國民奚屬哉!況以立法權畀國民,其實于君主之尊嚴,非有所損也。英國、日本,是其明證也。君主依國家而尊嚴,國家依國民之幸福而得幸福。」(梁啟超:論立法權);而梁啟超的觀點,雖然梁啟超本人於1929年,也就是國民政府於南京建立後,隨即就離世,無法再繼續參與近代中國的民主政治發展。
孫中山為首的革命黨人,就認為「欲知主權在民之實現與否?不當於權力之分配觀之,而當於權力之所在觀之。權在於官,不在於民,則為官治;
權在於民,不在於官,則為民治。苟其權在於官,無論為中央集權、為地方分權、為聯省自治均也。」(中華民國建設之基礎),而就算有國會代表制度以及民主政府,就是實現「主權在民」了嗎?不是,是要透過
具體的「全民政治」,也就是人民擁有「選舉權、創制權、複決權、罷官權」,要擁有此四權之原因,就是避免「彼踞國家機關者,其始藉人民之選舉,以獲此資格,其繼則悍然違反人民之意思以行事,而人民亦莫之如何。」(同上)孫中山並沒有不知道西方三權分立治之立法制衡行政之原理,孫中山在民國初年對於袁世凱政府垮台之後的民初國會之國會議員就表示:「袁氏今已自斃,民國之大障礙已除。此後中國存亡責任,將在我國會諸君。何者?主權在民。民國之通義,若諸君則民國之代表,實中華民國之統治者也。諸君遇非常不易得不可忽之時機,而處最尊貴之地位,負最重大之責任,毋曰政治良否,乃政府之事也。立憲國之權鼎立,立法機關實為稱首之一部,立法機關無能自外,亦無能外之者。即如約法規復,與國會召集,前此舉國爭之行政機關,僕嘗以為此在國會有自行召集,與規復約法之權能,初不待爭於行政機關也。」(國會主權論,1916年7月13日),但只是民國初年政治腐敗,再加上孫中山長期定居美國,對於美國民主選舉產生之弊病,因而力主推廣人民應有完整之政治參與權,以實踐民主政治。
或許罷免權在兩岸三地較難有普及實踐之機會,所以面對罷免之情事,難免會引發對於罷免制度之懷疑,是否會造成民主政治之不穩定性。但以美國為例,美國地方上罷免制度就有近百年之實踐史,不僅可以針對州長,亦可針對法官以及市長,美國歷史上有兩位州長受到罷免成功,一為1921年罷免選舉之北達科他州之Lynn Frazier以及2003年之加州州長Gray Davis,而2012年威斯康州州長Scott Walker於罷免選舉中,獲得選民信任,未被罷免成功。近期新聞是阿拉斯加州對於州長之罷免案正在進行中。(
新聞參考)而2018年7月,加州參議員Josh Newman,成功遭到選民罷免,解除州參議員之職位。
對於罷免制度,大英百科全書是
解釋,此一制度設計用以「確保被選任之政府官員,應該忠於選民之利益,而非所屬政黨利益或者個人道德。」(to ensure that elected officials would act in the interests of their constituencies rather than in the interests of their political parties or according to their own consciences. )所以本編認為,罷免制度不應該視為對於民主秩序之搗亂,而是人民對於公職人員信任投票,至少在公司架構上解釋,無法處理股民利益之專業經理人,終究會在股東會上被股民罷免。
韓國瑜作為短暫兩年之市長政績如何,選民是否有感,還是只是懷疑他是紅色代理人之不安感,才將他罷免。此為高雄市選民之選擇,應該承認之,就連韓國瑜本人也應當對此結果進行反思。但是這次罷免成功或許我們只看到韓國瑜一人,其實這個結果對於其他臺灣自由地區之政治人物也是一種警告,要忠於選民利益而非政黨利益。或許人民會一時選舉中託付政治權力給予公職候選人,但是記得承擔就要擔負起責任,時間是可以檢視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