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股份有限公司營運組織角度理解五權憲法


有關政府制度整體結構的問題,絕大多數的法政學者只能在三權分立的基礎上討論,跳不出孟德斯鳩的框架。正如國父談五權憲法時,就曾針對三權與五權的歷史,有如下簡單扼要的說明

「美國的三權憲法,乃是模仿英國的。當初英國沒有政黨,政治習慣上好像三權分立,美國模仿,乃規定在憲法上,分晰清楚。英國也有人主張分為四權的,但我覺得非分為五權不可。我所說的五權,也非我杜撰的,就是將三權再分出彈劾及考試兩權;所謂三權者,就是將君權之行政、立法、裁判獨立起來。但中國自唐宋以來,便有脫出君權而獨立之兩權,即彈劾、考試是也。現在我們主張五權,本來即是現時所說的三權,不過三權是把考試權附在行政部份,彈劾權附在立法部份。我們現將外國的規制和中國本有的規制融和起來,較為周備。外國無考試,只有英國有文官考試。英國明白說過,考試是取法中國,足見這考試制是最好。一九○四年,我和王寵惠在紐約曾談到五權憲法,他自贊成;後來他到耶耳大學專攻法律,反疑惑起來,說這五權分立,各國的法律都沒有這樣辦法,恐怕不行。這也奇怪,中國固有的法制,他倒拋棄了。他起初很贊成,後來學了法律反不贊成。足見他的思想為一方面所錮蔽,能融通了悟的,實在難得。現在已經十餘年了,還是沒有甚麼人懂得。但我們如果實行起來,後來必博法律家大大的贊成。譬如英國的政治,到了孟德斯鳩出來,纔贊成他。所以我的主張,必定要做到五權憲法。」

國父對於民主政治有個極好的比喻方式,就是用所謂的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國父曾說:「專制的時候,人人俱受官府監督,共和政體,人人皆是主人。二者比較,譬如營商,專制政體乃東家一人之生意,無論若干伙計,所得利益盡歸東家一人,且如伙計,又皆受東家一人管轄;共和政體則不然,猶如合資營業之公司,人民盡屬股東,公司賠賺,各股東自然痛癢相關,各股東不但有監查公司之權利,且對公司負有出資之義務。況我民國有四萬萬人民,統世界諸國計算,亦係最大之國。」

國父的五權國大制其實可以用公司治理方式來比喻,人民是國家的股東,剩餘就是垂直式的董事會-總經理-經理之組織,詳述如下:

五權國大制為國父站在美國制度以及中國傳統政府體制上所作之修正,所有股東根據自己所處之區域,一個區域選出一位董事(即「國民代表」),以組織董事會(「國民大會」),此一董事會,只有制定公司章程(憲法)之權力,不負責公司規章(即「法律」)之制定,專心作用於傳達股東之意思以及監督總經理以及各部門。由董事會再選出總經理(即總統),總經理可提名五位執行副總(立法、行政、司法、考試、監察),並且由董事會行使同意權直接或者間接選出。而公司規章之制定,由立法部門負責;整體國家政策之執行,由總經理以及行政部門負責;司法負責審判以及檢察制度;考試獨立選拔各部門之人事,防止關說安插派系;監察負責監督各部門,總經理協調五位執行副總統籌國政,總經理與五個執行副總都對董事會負責,也就是對全體股東(人民)負責。

五權國大制度,融合中國優秀傳統之監察與考試制度,改良了民主國家遇到之立法權以制衡為名,實際透過所謂協商(遊說),甚至杯葛,行利益輸送之實,最終侵奪人民之權益,甚至與總統共同背叛對人民之承諾,是一個解決當前民主政府所遇到困境之途徑。唯當今法政學者常以西方制度沒有此種方法,而廢棄思考,甚為可惜。五權國大制讓立法回歸政府體制,而非由國代所控制。國代們可專心監督政府之運作與傳達人民之心聲,並對政府的錯誤適時提出彈劾或罷免,真正落實主權在民的理想。如今,臺灣逐漸放棄五權憲法之理想,而西方三權分立的制度已演變成三權分「利」的事實,確實值得我們深思政府體制的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