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自治,乃建設國家之基礎



中國民主制度的追求,自始至終皆為對地方自治理想之追求。

地方自治,乃建設國家之基礎。民國建設以後,政治尚未完善,政治之所以不完善,實由於地方自治。若地方自治已發達,則政治即可完善,而國家即可鞏固。」(國父:辦理地方自治是人民的責任),所以「在訓政時期,政府當派曾經訓練考試合格之員,到各縣協助人民籌備自治。其程度以全縣人口調查清楚,全縣土地測量完竣,全縣警衛辦理妥善,四境縱橫之道路修築成功,而其人民曾受四權使用之訓練,而完畢其國民之義務,誓行革命之主義者,得選舉縣官以執行一縣之政事,得選舉議員以議立一縣之法律,始成為一完全自治之縣。」,「一完全自治之縣,其國民有直接選舉官員之權,有直接罷免官員之權,有直接創制法律之權,有直接複決法律之權。」(孫文:建國大綱)


    如果一味的盲從附和,對於國計民生,是很有大害的。因為歐美有歐美的社會,我們有我們的社會,彼此的風土人情,各不相同。我們能夠照自己的社會情形,迎合世界潮流做去,社會才可以改良,國家才可以進步。如果不照自己社會的情形,迎合世界潮流去做,國家便要退化,民族便受危險。」(孫文:民權主義第六講)

1924年,孫中山在國民黨“一大”上說,聯省自治的結果“不過分裂中國,使小軍閥各佔一省,自謀利益,以與挾持中央政府之大軍閥相安無事而已,何自治之足雲……爭回自治之運動,決不能與爭回民族獨立之運動分道而行。”他堅信,“自由之中國以內,始能有自由之省。”“真正的自治,必須待中國全體獨立之後,始能有成。”這個認識,是基於對民國亂世根源的深切體認,是高瞻遠矚和極其有洞察力的。孫中山認為,必須以縣為自治單位,主權在民之規定,才不至於成為空文。


孫中山重視地方自治由來已久。早在1918年7月,老同盟會會員李宗黃赴日之前,前往上海拜訪孫中山,曾求教道:“政治的範圍非常廣泛,考察之時應從何著眼呢?”孫中山即建議他仔細考察一下日本的“地方自治”狀況,孫認為:“政治的基礎在於地方自治。日本的市、町、村組織都很健全。日本之強,非強於其堅甲利兵,乃強於其地方組織之健全。要看,最好看看他們的地方自治。不過他們這種地方自治,官治氣息很重,是不合乎吾黨民權主義、全民政治的要求,但他們的某種精神和方法在訓政時期卻很可參考,所以仍然很有考察的價值。”


1923年,孫中山撰文反思之前的失敗,則將沒有搞“地方自治”視作最主要的原因。孫氏說:“軍政時期及訓政時期,所最先著重者,在以縣為自治單位,蓋必如是,然後民權有所託始,主權在民之規定,使不至成為空文也。今於此忽之,其流弊遂不可勝言。”更重要的是,“省自治”適足以使軍閥稱雄,“縣自治”則反之。


孫中山並列舉了應該搞“縣自治”而不是“省自治”的四條理由:

第一,以縣為自治單位,所以移官治於民治也。今既不行,則中央及省仍保其官治狀態,專制舊習,何由打破?


第二,事之最切於人民者,莫如一縣以內之事,縣自治尚未經訓練,對於中央及省,何怪其茫昧不知津涯。


第三,人口清查,戶籍釐定,皆縣自治最先之務。此事既辦,然後可以言選舉。今先後顛倒,則所謂選舉,適為劣紳,土豪之求官捷徑,無怪選舉舞弊,所在皆是。


第四,人民有縣自治以為憑藉,則進而參與國事,可以綽綽然有餘裕,與分子構成團體之學理,乃不相違。苟不如是,則人民失其參與國事之根據,無怪國事操縱於武人及官僚之手。”


簡而言之,在孫中山看來,“縣自治”既是打破專制舊習的有力手段,又是訓練民眾自治能力的捷徑。尤其是“縣自治”還能防範軍閥坐大,遠勝於徒有其名的“省自治”:“以中國各省之土地與人民,皆比世界各小國為大而且多;故各省之自治,可不依附中央而有獨立之能力。


中國此時最可慮者,乃在各省藉各自治,實行割據,以啟分崩之兆耳。故聯省自治之所以不適於今日之中國耳……今日之所稱為聯省自治者,如果成立,則其害:上足以脫離中央而獨立,下足以壓抑人民而武斷,適足為野心家假其名而行割據之實耳。”


北洋時期的社會現實已經為孫中山的擔憂提供了最好的註腳。各省督軍截留稅收,用於自己養兵、割據,不服從中央命令。而縣相對於省小得多,不具有割據的實力——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後,一再要求雲、桂、晉、川各系軍閥實施“縣政自治”,用意正在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