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六憲法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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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三大合法性來源:一是清室禪讓大清國全部領土和政權,專制禪讓共和,每個中國人都是清室禪讓的合法受讓人;二是繼承了中華神傳文化和傳統中國;三是民享、民有、民治,民主共和順應世界潮流。中華民國1946年憲法的合法性是中華民國三大合法性來源的延伸。無論時日長短,中華民國法統永續長存!

 

隆裕太后退位詔書


四六憲法是中華民國憲法的原始版本。

「中華民國憲法」是中華民國的根本大法,民國35年(1946年)12月25日由制憲國民大會於南京議決三讀通過,民國36年(1947年)1月1日由國民政府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

憲法頒布後,在正式施行前仍有一年時間,依照「憲法實施之準備程序」,需在憲法實施前產生民選的國民大會代表和立法委員,並在憲法實施後即召集行憲後國民大會產生中華民國總統和中華民國政府。

1947年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為中華民國建國以來首次舉行的國會議員直接選舉,各省分別於1947年11月21日至23日舉行。該次選舉原定與第一屆立法委員直接選舉同時在10月進行,但戡亂戰爭致使鐵路破壞,交通不便,使得選舉推遲,最終國民大會代表普選略微提前於立法委員普選而在11月首先舉行。本次直選和立法委員直選使得中國第一次出現了4.61億人民直接授權產生的代議機構,從而使得中國成為當時世界上最大的民主國家。



1947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正式生效,訓政時期正式結束。憲法生效前,國民政府主席發布廣播講話,慶祝國家走上憲政之路。

1948年初,全國除舉行了立法委員直接選舉外,各省市議會也組織了監察委員間接選舉。至此,中華民國政權正式建立在了直接民選基礎之上,成為人民授權的民主政權。

1948年3月29日,第一屆國民大會即行憲國民大會召開。大會依照憲法以差額方式選舉產生了中華民國總統及副總統,並因戡亂戰爭情勢通過了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作為憲法臨時修正案。

1948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為中華民國政府舉行的首次全國性的總統選舉,選舉方式為具有民意基礎的中華民國國民大會代表(以下簡稱國大代表)參與投票的間接選舉。該選舉於1948年4月20日投票,選舉地點則是在南京市國民大會堂。副總統選舉雖同時進行,不過與總統選舉分開計票,且並無與總統一起搭檔的選舉制度設計。

該選舉採差額選舉,且是首輪得票必需超過半數以上才能當選的絕對多數選舉。在總統選舉方面,國民黨總統候選人蔣中正以2430票的懸殊比數擊敗獲得269票的同黨對手居正,以將近八成的高得票率當選行憲後的首任中華民國總統。不過,蔣中正雖如預期的順利當選,但是蔣所囑意的副總統候選人孫科並未獲得當選。在經過四輪投票後,孫科以1295票比1438票敗給了桂系軍人所擁護的李宗仁。不久,選舉中當選總統的蔣介石於同年5月20日在南京總統府宣誓就職,不過蔣介石任期未滿一年則因戡亂戰爭因素被迫放棄職位。

因為大陸戡亂失利與中共建政等因素,該次選舉不但是中華民國於全中國唯一一次舉行的總統大選,也是中國大陸唯一一次的多候選人國家元首民主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