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於其四月二十一日函送政府代表,並於四月二十二日發表之聲明中,對於政府有數點之指摘,馬歇爾特使對於停止衝突協定及整軍方案實施之事項均極明悉,因此對於『中共』攻擊政府,破壞上兩項協定一點,實無多言之必要,關於其他各點,則事實如下:
(一)『共黨』聲稱:『政府迄未實行其四項諾言』,實則政府業已逐步忠實施行,諾言之一,為『人民享有身體、信仰、言論、出版、集會、結社之自由,現行法令依此原則分別予以廢止或修正,司法與警察以外機關不得拘捕審訊及處罰人民。』在戰時所採取之各項緊急措施之法令,國防最高委員會業已分別廢止,或轉飭依照法律手續予以修正,新聞檢查之廢止,即為顯著之例證,凡此措施,均已公布。諾言之二,為『各政黨在法律之前一律平等,並得在法律範圍之內公開活動。』目下即係如此者。諾言之三,為『各地積極推行地方自治,依法實行由下而上之普選』。政府在凡可實行之地點,均在進行,而全國實施此項原則,必須相當時間,且須頒佈憲法為此事之前提,自不待言。諾言之四,為『政治犯除漢奸確有危害國民之行為者外,分別予以釋放』,凡『共黨』提出此類人員之名單均經釋放,在新疆之若干『共產黨員』案件,新省政府改組後,張主席治中亦正在辦理中。
(二)『共黨』聲稱:『國民黨二中全會之決議,違反政治協商之協議』,實則二中全會,在其宣言及其關於政協報告之決議中,均公開表示贊同政協協議,並堅定聲明將予忠實執行。誠然,二中全會對於政協之憲法草案建議修改數點,但此修改意見之提出,係根據政治協商會議所商定『如有其他較好之憲草意見,由黨派臨時協商定之』之明白了解,二中全會通過之修改數點,並非完全硬性規定之決議,而為『交常會處理』之意見——此即交由常會與各黨派會同商定,關於此點,政府現所採取之途徑,即係如此。
(三)關於『共黨』在國民政府所佔之委員名額事,『共黨』曾建議在二十名中,『共黨』應佔十名,(其他二十名政協協議應為國民黨),此建議係在政治協商會議以外,而非會議以內提出,政府認為此事應由其他各黨派共同討論,尋取一彼此滿意之方式,因此自不能予以同意,但政府曾迭次催促各黨派互相商討,從速對於各黨派在國民政府之名額獲得共同諒解,各黨派乃請王世杰博士參加調處,但此亦無結果。無黨派人士遂建議以八.四,四.四之比例分配(「共產黨」八名,青年黨四名,民主同盟四名,無黨派人士四名),政府以各黨派既無法獲得共同諒解,而無黨派人士之建議,又甚公正,乃贊助此議,並予提出,作為一良好之解決。但『共產黨』對此方案表示不滿,聲稱『共黨』及民主同盟必須取得十四名(『共黨』十名,民主同盟四名),藉以獲得在國民政府委員會中三分之一之必需否決權。為解決困難起見,政府又提議,政協協議規定涉及變更施政綱領之議案,須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贊成始得議決,可將此項條款修改為十二票即否決,如此則『共黨』當可接受八名,民主同盟當可接受四名,但對此『共黨』仍不接受。至關於『共黨』及其他黨派參加行政院問題,則政府擬在國民政府委員名額解決後,即與各黨派進行商討。
(四)『共黨』又聲稱:『政府欲增加國民大會代表名額』,此非事實,要求增加國民大會代表名額者實為國民參政會,參政會為戰時之惟一民意及具有代議性之機構,故參政會會員認為彼等有權出席國民大會,政府曾將此問題向各黨派(包括『共黨』)提出討論,並建議各黨派出席國民大會之代表亦可比例增加;換言之,即『共黨』與民主同盟仍將獲得國民大會四分之一之人數之否決權,對於此項建議,各黨派包括『共黨』均已表示同意。
出處:總統蔣公大事長編初稿,卷6上 ,115-11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