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宣傳部:「政府恢復和平商談之願望與經過」

1947年1月20日


國民政府以實行憲政,完成建國,為最大目標。故於國家之和平統一,殆無時無刻不在蘄求之中,遠在抗戰初期,為團結全國力量起見,乃羅致各黨派人士及社會賢達,成立國民參政會,至對『中共』問題,政府始終認為是一政治問題,故國民黨三十一年十一月十中全會及三十二年九月十一中全會,皆一致主張用政治方法解決。三十三年五月以後,政府與『中共』代表間之不斷商談,卽在企求獲得政治解決之方案,三十四年三月三日憲政實施協進會開會時,蔣主席曾再三說明,『中共』問題必須從速和平解決,並提出憲政實施三步驟,良以『中共』問題懸而不決,實為國家統一及一切建設之重大障礙,迨抗戰勝利以後, 蔣主席電邀『中共』領袖毛澤東來渝商談,卒於同年十月十日雙方簽定雙十會談紀要,並表示仍將在互信互諒之基礎上,繼續商談,以求得圓滿之結果。

自去年初政治協商會議開會以來,政府與『中共』關於軍事與交通等各種問題商談諸階段中,更承盟邦美國馬歇爾將軍多方努力促成各種協議,中外一致企待『中共』問題從此獲得政治解決也。政治協商會議原為雙十會談紀要中重要決定,於三十五年一月十日召集於陪都之重慶,所有各項協議,政府歷次宣示與國民黨二中全會決議:『願以最大的誠意與各黨派及社會人士精誠相與,協力一致,以促其實行』。然一年以來,政協決議多未見諸實行者,實由下列事實有以致之:

(一)東北九省政權,依照中蘇協定,原應由國民政府收回,蘇軍開始撤退,政府派軍進駐東北之時,『中共』軍隊多方阻撓,且於三月中旬佔領政府所已接收之遼北各地,並進攻四平街、長春、哈爾濱、齊齊哈爾等地,政府為履行條約之義務,維持接收主權計,不得已有三月二十四日東北調處之協議,此後幾經調處,仍無結果,東北問題至今猶不能順利解決,而政治協商會議所決議之五月五日召開國民大會,亦因之延期。

(二)上年五月政府還都南京以後,以東北衝突有加無已,華北交通破壞如故,特自六月七日與『中共』雙方下令停戰十三天,對於完全停止東北衝突,恢復國內交通,實施整軍方案三事,已得到協議。不意停戰命令雖經三次展期,而『中共』又在停戰期中侵占德州、泰安等地,並圍攻大同及濟南與青島外圍,以此雙方所擬定之協議,仍未能為有效之解決。

(三)十一月,國民大會召開以前,政府鑒於國內局勢之擾攘不安,以及全國人民渴望和平之迫切,更由於各黨派無黨派人士所表示期望及早停戰,復於十月十六日向『中共』提出八項諒解,以便下令停戰,如期召開國民大會,制定憲法,雖經第三方面人士奔走斡旋,提出折衷方案,政府一再表示願意讓步,不意又為『中共』堅決反對該折衷方案,並要求停開國大而停頓。

(四)國民大會召開後,政府以憲政實施有期,亟欲恢復和談,並經美國司徒大使轉達『中共』,告以政府願意派員赴延安繼續進行商談,而乃『中共』之答復,仍以恢復去年一月十三日以前軍事位置,及取消國民大會所制定之憲法為先決條件,殊不知去年一月十三日以前軍事位置,因越時經年,彼此位置變更甚大,而且政府已經恢復之地區,如一經撤退,則該區人民之生命財產卽無所依托,恢復秩序,保護人民,乃為政府之職責所在,何忍使人民再遭報復仇殺之慘禍,如『中共』果有和平之誠意,儘可依照三人會議所已成立之整軍與統編各方案實施,則一時之軍事位置,自無爭執之必要。至於取消憲法,則此次制憲國民大會,乃由全國各民族、各省市、各職業代表所組成,而且政協決議,早已規定,其間各黨派及社會賢達亦皆共同參加,決非如『中共』所稱為國民黨一黨包辦者,況其所通過之憲法,亦卽『共產黨』與各黨派共同參加之政協所議之原則及憲草審議會根據該項原則所制成之憲法草案,『中共』實無理由可以反對,根據以上各事實,可知政府為國家和平與統一計,已不惜委曲求全,以冀『中共』之反省,良以『軍隊國家化』『政治民主化』為政治協商會所共同信守之目標,『中共』果能真誠實踐,似不應固執成見,有所疑慮。

總之,抗戰勝利已逾和平統一不容再緩,深盼『中共』體諒政府相忍為國,力求政治解決之苦心,捐除成見,繼續協商,政府仍願以最大之忍讓,竭誠相與,虛懷接納,特再揭櫫恢復和平四方案。以為繼續和談,與改組政府之依據,方案如左:

1.政府願意派員赴延安,或請『中共』派員來京,繼續進行商談,或擧行圓桌會議,邀請各黨派及社會賢達參加。

2.政府與『中共』雙方立卽下令就現地停戰,並協議關於停戰之有效辦法。

3.整編軍隊及恢復交通,政府仍願根據三人會議過去協議之原則,繼續商談軍隊駐地、整編程序、以及恢復交通之實施辦法。

4.在憲法實施以前,對於有爭執區域之地方政權,政府願意與『中共』商定公平合理之解決辦法。

出處:總統蔣公大事長編初稿,卷6下,370-37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