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司法獨立」感到擔憂:談大陸男子在臺灣地區之國賠案

 


昨天臺灣的新聞媒體報導,臺北立法院民進黨籍的鄭運鵬委員,在自己臉書上十分雀躍表示自己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對於法務部官員質詢的大勝利,表示其用其職務上之影響力,使得法務部廢除(82)法律決字第16337號函釋內容「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得以請求國家賠償」之行政函釋,並張貼院臺法長字第121023848號行政函釋,表示「依國籍法之定義,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非屬中華民國國民,自不享有或負擔中華民國國民之權利義務,凡舊函釋與此牴觸者,應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或不再援用。」甚至在臉書上表示,「法官再有類似的引用及判決,就是法官個人意識形態問題,就是錯誤的判決要接受國人的批判。接下來就是司法院自己要去教育訓練統一解釋了!」鄭委員這個行為,我們可以區分從兩方面來看,其個人言論對於臺灣地區的司法獨立,有嚴重損害。



一、關於中國大陸人民之定義挑起憲法爭端

此一函示爭議點,最主要是源於大陸男子在臺灣的高雄市旅遊過程中,因為接觸該市漏電的電線桿,因而觸電身亡,而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針對大陸地區人民是否適用國家賠償法,由於大陸地區人民經過兩岸分治之關係,在臺灣法學界學說上,有(一)中華民國之人民說、(二)外國人說、(三)特殊外國人說、(四)特別中華民國人民說。

以臺北政府目前法規體系來看,所謂的中華民國人民,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但針對兩岸分治現狀,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所以除了中華民國國民外,產生了中華民國人民之解釋。對於『中華民國國民』以《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國民:指具有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國籍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所以從《入出國及移民法》上,限縮了對於中華民國國民之定義,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二、居住臺灣地區;三、設有臺灣地區戶籍。而在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上,根據國籍法第二條規定,採以血統主義,輔以領土主義。現階段,根據上面憲法增修條文,訂立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三款與第四款規定,分別定義所謂臺灣地區人民以及大陸地區人民。但由於大陸地區人民,因為《入出國及移民法》以及《國籍法》所限制,所以是屬於中華民國大陸地區領土之人民,但不是中華民國國民。以現在臺北政府立法體系,只有具中華民國國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且居住臺灣地區,才是中華民國國民。所以《護照條例》第6條但書才規定:「具有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身分者,在其身分轉換為臺灣地區人民前,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適用之。」所以現在臺北政府對於大陸地區人民是採以第四學說,亦即「特殊中華民國人民說」。

所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的國賠判決,引用法務部根據此一解釋體系之函釋,才會認定大陸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所以法官於法有據。(原新聞)但是另有問題,《中華民國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依法獨立審判,法官引用行政函釋進行審判,根據大法官解釋第443號,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此一爭端,大法官解釋第216號表明,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但對於行政機關行政函釋得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不同之見解,不受拘束。是以,法官引用行政行政函釋,作為判決之依據,並不違背審判獨立之精神。

但內心持有兩國論,對中國大陸人民持有外國人說之鄭委員內心不滿,透過其身為臺北立法委員之影響力,鬆動變更臺北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對於大陸人民屬於中華民國人民之定義,雖然表面上在臉書上發文,針對中國(大陸)人民,臺北政府應該要賠償,其沒有意見。但是以現行兩岸分治情形下,此一行為不僅撼動台灣海峽兩岸政府互不承認其主權之狀況,以及中華民國憲法上對於中國大陸領土以及中國大陸人民之憲法上主權之主張。

針對國賠問題,我們就算不討論大陸人民是否屬於中華民國人民之定義,以至於是否適用臺北《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國家賠償不僅僅是屬於一國人民之司法權益,以現今國際人權趨勢下,對於非國民亦需要給予賠償,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條第三項第一款明示:「確保任何人所享本公約確認之權利或自由如遭受侵害,均獲有效之救濟,公務員執行職務所犯之侵權行為,亦不例外;」而根據大法官解釋第708號以及第710號解釋,分別針對外國人以及大陸人民,面對行政機關驅逐出境之行政命令,享有司法救濟之權益,代表大陸人民具有司法救濟之權益。如果現行臺北國賠法第15條「互惠原則」,但以現今臺北政府不承認中共法制情況下,何以從法律上保障大陸人民之國賠權益,更是違背國際人權公約之精神。

二、針對特定判決內容進行質詢,侵害司法獨立

從司法角度來看,近代法治國家,首要尊重司法獨立,不介入特定司法判決。固然臺灣地區各級法院判決結果上,屢有違背人民法感情之爭議。但是鄭委員以個人職務影響力,針對特定行政函釋予以質詢,迫使行政機關變更行政解釋,間接可能導致司法審判之結果。以近代國家權力分立精神來看,從「功能論」視點來看,已經嚴重侵害行政以及司法兩機關之實質功能,凌駕於兩機關之上。

而最令人畏懼,是鄭委員最後一句話「法官再有類似的引用及判決,就是法官個人意識形態問題....」,我們知道中共為了達到控制司法之目的,以司法作為其鎮壓異議份子之目的,對於法官給予嚴格中共黨內的審查。現今鄭委員言論,豈不是如同中共行為一般,真是令人畏懼。現在針對大陸人民國賠案個案給予質詢,下次是否針對其他私人案件給予質詢,迫使司法行政機關變更見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