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毛匪澤東:沒有民主,不可能有正確的集中,因為大家意見分歧,沒有統一的認識,集中制就建立不起來。什麼嗎集中?首先是要集中正確的意見。在集中正確意見的基礎上,做到統一認識,統一政策,統一計劃,統一指揮,統一行動,叫做集中統一。(在擴大的[中共]中央工作會議上的講話,1962年1月30日) |
甚麼是議會憲政主義?以西方解釋,透過選民選出國會議員組成國會,透過立法權去控制以及約束政府,進而保障民權。但是今天台北現任行政院長說出一句獨裁的話語,『至於憲法37條明定『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明確賦予行政院院長副署的權力;然若立法院制定的法案違反憲政體制、破壞財政紀律、侵害國家安全、不經民主程序,行政院院長為捍衛憲政體制、捍衛國家安全、捍衛財政紀律、捍衛民主真諦,就有責任不予副署危害國家的法律案。這項權力來自憲法,不是來自哪一個『誰』!請問,您主導的立法院一再破壞憲政權力分立、破壞國家財政紀律,這些病態,您阻止過嗎?』
這句話有很嚴重的問題,關於副署權爭議,已經在前文有解釋過。補充說明的是,立法院具有民主正當性,所以立院通過的法律,行政機關除了以覆議制衡外,應該給予公布施行。法律是否牴觸憲法,是司法機關行使釋憲權的問題。
對於現任行政院卓院長所引用的大法官解釋,根本是嚴重錯誤,無法幫行政院自我解釋,反而點出行政院現在行為是無法取鬧。釋字520號解釋為『行政機關不執行核四預算案』,解釋文指出:『諸如維持法定機關正常運作及其執行法定職務之經費,倘停止執行致影響機關存續者,即非法之所許;若非屬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且符合預算法所定要件,主管機關依其合義務之裁量,自得裁減經費或變動執行。至於因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變更涉及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時,則應本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憲法意旨暨尊重立法院對國家重要事項之參與決策權,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適時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釋字601號解釋『立法院刪除大法官司法加給案』,解釋文指出:『憲法第八十一條關於法官非依法律不得減俸之規定,依法官審判獨立應予保障之憲法意旨,係指法官除有懲戒事由始得以憲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之法律予以減俸外,各憲法機關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或方式,就法官之俸給,予以刪減。』
釋字601號解釋針對司法加給解釋,與本次預算案所爭議無關。僅是法官受到憲法保障,不得任意刪除司法加給。釋字520號解釋是針對當年陳水扁擔任總統的行政院,凍結停止立法院通過的核四發電廠建設預算進行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在釋字520號理由書指陳對於預算爭議解決方法為『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依前述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之後,若獲多數立法委員之支持,基於代議民主之憲政原理,自可貫徹其政策之實施。若立法院於聽取報告後作成反對或其他決議,此一決議固屬對政策變更之異議,實具有確認法定預算效力之作用,與不具有拘束力僅屬建議性質之決議有間,應視其決議內容,由各有關機關選擇適當途徑解決:行政院同意接受立法院多數意見繼續執行法定預算,或由行政院與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達成解決方案。於不能協商達成解決方案時,各有關機關應循憲法現有機制為適當之處理,諸如:行政院院長以重要政策或施政方針未獲立法院支持,其施政欠缺民主正當性又無從實現總統之付託,自行辭職以示負責;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使其去職(不信任案一旦通過,立法院可能遭受解散,則朝野黨派正可藉此改選機會,直接訴諸民意,此亦為代議民主制度下解決重大政治衝突習見之途徑);立法院通過興建電廠之相關法案,此種法律內容縱然包括對具體個案而制定之條款,亦屬特殊類型法律之一種,即所謂個別性法律,並非憲法所不許。究應採取何種途徑,則屬各有關機關應抉擇之問題,非本院所能越俎代庖予以解釋之事項。然凡此均有賴朝野雙方以增進人民福祉為先,以維護憲法秩序為念,始克回復憲政運作之常態,導引社會發展於正軌。』
關於今年度的預算案已經在部分刪減下,於2026年8月14日立法院通過,憶及立法院已經釋出善意。然台北的行政院長仍擅自解讀憲法,持續以自創不副署的憲法審查權,拒絕副署立法院通過之法院。乾脆宣告行政院所提出的法律以及預算,立法機關都要無條件通過,不能協商。乾脆學習一下中國共產黨的統治模式,全部法案與預算都是99%無條件通過。立法機關就是為行政機關背書即可。中華民國在台灣的憲政體制,明明尚未被中共侵略,但已經從內部受到瓦解。



